西周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内容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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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来说,“宗法制”,是西周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分封制,则是“宗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贯彻实施的核心举措。
一所谓“宗法制”,是指建立在父系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权力和财产继承的政治制度。
这种制度,强调尊崇祖先,特别是父系祖先;以血缘为纽带维系亲族关系;在宗族内部严格区分尊卑长幼;明确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在中国,宗法制至少萌发于商周时期。
甲骨卜辞,详细反映了商族及商王室对血缘的高度重视和对父系先祖的极度崇敬;也反映了族群内部的尊卑长幼的严格区分。
多数学者赞成,殷商实行的是“父位子承”的权力继承制度。商代,已明确了直系旁系之分、嫡庶之分、大宗小宗之分。宗法中的对偶婚成为常态,妻分嫡妾,子分嫡庶。这些,都明确地显现于卜辞之中。
最初,商代的女性先祖和女性长辈也占据较高的地位和受到高度尊敬,比如妇好。但从之后的第三四代王开始,女性的这种地位迅速衰微。这也表现了宗法制度的愈为强化。
商代的最大问题,是王位传承上执行 “父位子承”并不严格,于是出现了不少“兄终弟及”的情况。学者们比较一致地认为,这是酿成“九王之乱”的真正祸根,也是“前八后五”频繁迁都的最主要原因。
二西周灭商后,吸取了殷商的各方面教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建立了最为典型和严密的宗法制度。
这一点,从《尚书》中周王的各种“誓”、“诰”和其他官方文件都可看出。
西周的“宗法制”,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
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宗法制”的核心。周王为了保持血亲统治的纯粹血统,规定先王去世,由嫡长子继位;倘若没有嫡长子,则以嫡妻从嫁之女弟所生之子补充(这也是为了保持纯王室血统);假若仍没有这样纯血统的母弟,则退而求其次,从众妾所生之子中择年长者当选;年龄相同的选择贤者,贤能相同的由占卜决定。
此外,宗族内分大宗、小宗,都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权力,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
由嫡长子负责,将土地与官职分封给他的兄弟们。这就是“分封制”。
“分封制”,使一个“大一统”国家,变成许多个有血亲关系的兄弟小国。
这种分封兄弟国的制度,始于文王武王。
周武王死后,周公平定“三监之乱”,也曾行权分封。
这里插一句,所谓“三监之乱”,就是武王传位于成王,武王的亲弟管叔、蔡叔借口周公违反宗法制度,图谋篡权而发动的叛乱。初时,也曾极有声势,由此亦可见,宗法制度在周初已经具有很强的号召力。
三“宗法制”,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以“分封制”编织“政权网络”;以严格的等级制度实施权力控制。
在中央政权之下,是分封的各国。各国的首领为诸侯。诸侯之下,又分为卿、大夫、士等不同阶层。由此实现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
这种“宗法制”,规定了各阶层的婚姻制度,所有通婚,必须按照严格的等级进行。
“宗法制”,还规定了祭祀制度。周天子可享七庙;诸侯五庙;公卿三庙;士一庙。先祖庙号,以“昭穆”的次序排列——自太祖始,始祖之后,父庙曰昭,子庙曰穆;孙之庙曰昭,曾孙之庙复曰穆。以此类推。
严格的祭祀制度,保证祖先崇拜强制性地奉行。由作为本宗始祖嫡系继承人的宗子,主持祭祀。
“宗法制”,亦规定了宗子的诸多特权——有权掌管本宗财产;有权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事务;对宗族成员有管教与惩罚的权力,甚至有生杀大权。
四回过头来再说说“分封制”。
“分封制”,分封的主要对象和范围,是同姓亲戚,特别是兄弟。但也包括外姓亲戚,一般限于与周族通婚的外戚。除此之外,还包括前朝的遗老遗少。
这就是两句话——“封建亲戚”和“存世继绝”。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说:“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意思是靠分封亲戚,建立起保护周廷的屏障。
所谓“亲”,就是从兄弟开始排列的周族同姓。
史籍载,文王封十六子;武王封若干子,等等。
《荀子.儒效》曰:“(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五人”——属于同姓“亲”的五十五个;属于通婚“戚”的十六个。
从文献所知的同姓分封国有——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邘、晋、应、韩、凡、蒋、邢、茅、胙、祭,等等。
所谓“戚”,指周王室通婚之姓。史籍载,周族先祖弃的母亲为姜氏。后来与周王通婚的,除西方的姜姓外,还有北方的姞姓,周弃娶姞姓女为妻;东方的任(妊)姓;姒姓和祁姓。共有外戚五姓,也分封建国。
《论语》,曾称赞西周的“存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制度。这就是“存亡继绝”。
具体来说,就是——第一,保存被灭亡的国家;第二,不让其绝后,嗣续香火,以安抚其民众;第三,举用前朝贤臣。
史籍称,武王克商后,即封神农之后于焦,封黄帝之后于蓟,封帝尧之后于黎,封帝舜之后于陈,封大禹之后于杞,封成汤之后于宋。
小结一下——
西周的“宗法制”,以嫡子继承制为主轴;以“分封制”织网;以严格的等级制为基石;使族内大宗与小宗、本族与外戚环环相扣,形成一个整体,依靠对封邑、采地、禄田的统一占有和分层控制,已实现国家统治以及对农奴的剥削。
“宗法制”与“分封制”既为枝干,又互为表里。
春秋时期,西周的统治已经岌岌可危。到了战国时期,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宗法制”和“分封制”都更难以为继。各诸侯国为争霸而变法图强,主张削弱宗族势力,趋向于废除分封制。秦国在则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父子兄弟同家共财。
于是,西周“宗法制”和“分封制”,逐渐衰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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