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竟当年他还是个学生?
前不久,山东省的相关部门已经公布了调查结果,冒名顶替的所有参与人都受到了相应的处分。
其中,冒名顶替者陈艳萍以冒名顶替取得的山东理工大学的学历被注销,相关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既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那就证明她肯定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且很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的确,当年陈艳萍还是学生,但在法律层面,法律不关注你是学生还是老师,只关注你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你是否有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你是否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的刑法规定,对于一般14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
虽然陈艳萍当时还是学生,但根据山东省相关部门公布的调查结果,陈艳萍出生于1986年5月,2004年6月毕业于聊城一中,后来冒用陈春秀的名字在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贸易专业就读。
也就是说陈艳萍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时已经年满18周岁。
一个年满18周岁并且接受过教育的人,她肯定知道莫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意味着什么,自己用他人的名义上大学会对他人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虽然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造假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主要推动者是她的父亲,但她也是该事件的主要参与人。
毕竟是陈艳萍本人拿着冒领的录取通知书和伪造的公文证件,去山东理工大学入学报到,并且顺利的入学。在后续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时,她再次顺利的蒙混过关。
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公文证件的人肯定要受到处罚。
而使用这些伪造的公文证件的人,他们对整个事件是有控制能力的,他们可以决定用不用这些伪造的材料,用不用他人的名义上大学,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是具有认知水平和控制能力的。
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他们没有控制能力,或者是他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那么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但如果他们具有认知水平,并且他们有能力选择做还是不做某件事情,采取还是不采取某个行动,那么他们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更何况陈燕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从2004年一直持续到了2020年。2004年他以陈春秀的名义在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贸易专业就读,2007年7月毕业。
毕业之后就意味着他已经不再是学生,但是他仍然用了陈春秀的名义,通过村助理员公开招聘到当地的某街道办事处工作。
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冒名顶替者陈艳萍肯定都是有罪的。相信随着公安机关证据收集完毕,法院一定会依法作出公正的审判,还被冒名顶替者陈春秀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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