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ICP(信息服务业务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使用者有偿供应提供信息或者页面设计网页制作、硬盘虚拟空间出租等服务活动的网站站点。经营性ICP,供应提供的网上信息大都是免费查看浏览的。经营的信息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代网页制作、we服务器硬盘虚拟空间出租、有偿供应提供特定信息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 经营性ICP许可证由通信管理局核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ICP管理办法)及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负责北京地区ICP业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ICP实行备案制度。
申请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使用者供应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企业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 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二)ICP备案登记表。
(三) 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公司企业公章。
(四) 公司企业概况。包括包含公司企业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五) 公司企业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新公司企业仅供应提供验资报告)。
(六) 公司企业章程,公司企业股权模版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七) 从事新闻资讯,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八) 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含经营服务项目、范围、业务市场预测、投资效益分析、发展规划、工程计划安排、预期服务价值质量、收费方式和标准)和技术方案(含互联网网络概况及模版结构、组网方式、互联网网络选用的技术及标准、设备配置等)。
(九) 为用户使用者供应提供长期服务和价值质量保障的措施。(包括包含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
(十)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包含网站站点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使用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 接入基础电信规划管理运营商的证明即we服务器托管协议(预期服务保障)。
(十二) 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三) 证明公司企业信誉的有关材料(新申请公司企业无此项,由非经营性公司企业转为经营性公司企业需供应提供)。
(十四) 网站站点必须登陆国家信息与产业部网站站点进行备案(新申请公司企业无此项,由非经营性公司企业转为经营性公司企业需供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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