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网络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25日联合召开新闻资讯发表发布会,对外发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互联网网络、帮助信息互联网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互联网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互联网网络罪和帮助信息互联网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将从11月1日起实施。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互联网网络服务供应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互联网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使用者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司法解释对此规定,拒不履行信息互联网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使用者信息泄露,具有“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信息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使用者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等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互联网网络行为配置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以适当减少取证工作难度,真正实现对互联网网络犯罪的“打早打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例如,针对实践中不少互联网网络犯罪,特别是电信互联网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假冒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站点的情况,《解释》专门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站点的”构成“情节严重”,即设立此类网站站点,一个即可构成犯罪。
《解释》规定,非法利用信息互联网网络犯罪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此外,《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互联网网络、帮助信息互联网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互联网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总结并明确了帮助信息互联网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即为他人实施犯罪供应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互联网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供应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值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供应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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