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驾驶员应该负什么责任?
如果查明了顶替的事实,发生车祸的法律责任当然要由原先的驾驶员承担。顶包的人则需要承担包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2015年8月的一天,李峰(化名)驾车在江夏区纸坊街林港村一路口拐弯,将电动车主徐某撞倒受伤。徐某受伤严重,李峰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叫来救护车,将徐某送到医院救治。
伤员救治期间,李峰将车祸情况打电话告诉自己的哥哥李高(化名)。听了弟弟的描述,李高推测:弟弟离开了车祸现场,也许被认定肇事逃逸,保险也不会赔钱。两人商议后,决定让哥哥李高到车祸现场“顶包”为肇事司机,这样,警方认定为没有逃逸,保险会照章赔偿。
案件侦查阶段,李高始终说自己是肇事司机。案子移交到了江夏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李高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没有亲自报警和送伤者就医,反而是李峰报了警和送伤者就医,“觉得这个案件存在大量可疑之处。”
检察官再次传唤了已被取保候审的李高。出乎意料的是,这次来应讯的是弟弟李峰。检察官说出推断后,李峰当场承认自己是肇事者,哥哥是顶包者。
前日,江夏法院对二人作出判决。因李峰赔偿了伤者全部损失,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1年半;李高犯有包庇罪,判处管制8个月。
参考资料:http://cq.people.com.cn/n2/2016/1103/c365405-29247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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