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是怎样一步步丢掉惩戒权的?
这是一个伪问题,伪在假设了一个不存在的现象,然后发问。这在逻辑学里是“稻草人谬误”。
首先,教师没有,也不可能丢掉惩诫权,全世界教师都不可能丢掉惩诫权。既然从来就没有丢掉过惩诫权,那么整个问题就是一个不相干的虚假假设作为前提。
教育的本质是儿童社会化过程之一种,人类个体必须接受社会化规训才能从一个生物的个体发展为社会性的个体。教育是社会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种途经。
怎么社会化?简单地说就是儿童趋利避害的本能,如果一种行为得到的是犒赏的结果,那么儿童就会巩固和习得这种行为;反之,如果一种行为得到的是惩罚的后果,那么儿童就会抑制乃至消除这种行为。犒赏(强化)分两种,给予孩子他喜欢的刺激,这是正强化的犒赏;减少让孩子不爽的刺激,这是负强化的犒赏,无论正强化还是负强化,都是增加某种行为出现的概率。
与犒赏(强化)相对的就是惩罚,惩罚也分两种,一种是给予孩子不爽的刺激,这是阳性惩罚;还有一种是减少孩子喜欢的刺激,这是阴性惩罚。无论是阳性惩罚还是阴性惩罚,都是减少某种行为出现的概率。
相比于大龄儿童或青少年,幼儿以及学龄初的儿童,他们的认知发展还无法对于“规则”有清晰准确的认识,“说教”对于这样的孩子其实是低效的,而行为示范和给予强化、惩罚是塑造或矫正他们行为的重要且主导方式。
即使是对于大龄儿童或青少年,乃至对于成年人,强化与惩罚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行为塑造和矫正的方式。
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是儿童社会化的最重要途经,教师必然掌握着犒赏与惩诫的权柄。只不过,现代教育,经由心理学的发展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的文明进阶,逐渐摒弃了传统的以训斥和体罚为手段的惩诫,转而采用更为文明的非暴力非羞辱非折磨的惩诫措施,这包括批评、警告、暂停权利、赔偿损失、公共服务等等。
最后再说回来,之所以会有问题这样的“稻草人谬误”,反映了我们的许多父母、教师,既不熟悉行为心理学的基本常识——家长不熟悉情有可原,教师不熟悉那就是多少令人不解——也缺乏对现代文明,建立在平等、尊重、宽容对待儿童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缺乏必要的了解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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