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法分值权重如何设置?
按照: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综 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 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采购 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 性。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 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 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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