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的管理范围和职责?
一、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小型水库(山塘)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地带。(二)大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100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100米至30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三)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80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80米至20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30米至80米内的地带。(四)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50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内的地带。山塘大坝根据工程规模、安全需要及管理养护情况参照小型水库划定管理范围。(五)规划两岸均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规划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二、三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不少于10米的护堤地,四、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不少于5米的护堤地,五级以下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防和背水坡脚起不少于3米的护堤地(上述堤防的局部危险河段应适当放宽);堤防的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3米至10米内的地带。规划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规划河岸线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及两岸安全控制范围。两岸安全控制范围按规划河道深度分别确定:河道深度8米以上的为护岸内侧顶线以外不少于20米,河道深度6米至8米的为护岸内侧顶线以外不少于15米,河道深度4米至6米的为护岸内侧顶线以外不少于12米,河道深度2米至4米的为护岸内侧顶线以外不少于8米,河道深度2米以下的为护岸内侧顶线以外不少于5米(局部危险河段应适当放宽)。(六)中型水闸(堰坝)的管理范围为水闸(堰坝)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水闸(堰坝)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5米至100米的地带;小型水闸(堰坝)的管理范围为水闸(堰坝)上、下游河道各50米至150米,水闸(堰坝)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15米至5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七)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20米内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内的地带;(八)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渠道两侧、建筑物两侧或周边外5米至1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30米的地带。(九)排涝站、灌溉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周围外10米至2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30米的地带。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上述相同类型的水工程执行。Copyright © 广州京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05-2025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19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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