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网络暴力造谣诽谤现象时常发生?
网络实名制是指将网络用户的身份与其个人的真实身份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一种制度。网络实名制源自网络欺诈和侵权问题泛滥的现状。网络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虚幻的世界和释放自己内心的空间,同时又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违法犯罪的便利。实行网络实名制是监管的需要,但因涉及到言论自由和隐私保护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我和您一样,痛恨网络暴力造谣诽谤的行为!但是,近十几年来,对于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无论从民间还是官方,一直以来争论都不绝于耳。从世界范围看,亦是如此。
韩国曾出台“崔真实法”,但无疾而终实名制在韩国并非新鲜事物,早在本世纪初当地便施行实名制,后以失败告终。2007年,韩国已要求100多个高人气网站设立实名认证系统,至2008年10月,韩国著名演员崔真实因为饱受网络谣言及恶评所害,令本来已郁郁寡欢、患有情绪病的她选择轻生,与后来的“雪莉事件”一样,韩国社会极为震惊。
当地国会通过俗称为“崔真实法”的信息通讯网法施行令修正案,加强网络实名制,2008年11月起强制每日访客超过10万人次的网站,适用于实名制,法案也要求网站快速处理举报恶评的个案。
但实名制并未取得成功。其中一个原因是数据外泄,各个网站储存用户的大量私隐数据后,成为黑客的攻击目标,数据外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在2011年,大型网站如Nate、Cyworld等遭受入侵,约3500万名用户的数据泄漏,当中包括姓名、电话号码等,反而成为韩国的另一个烫手山芋问题。
此外,网络实名制也使外国人难以注册韩国网站、韩国人转向使用海外网站等,出现各种不期而遇的问题。
2012年8月,韩国宪法法院8名法官最终一致裁定网络实名制违宪,原因是侵犯了言论自由的权利。法庭指,自从实名制推出后,网站上的违规内容并没有明显减少,但对当地网站构成歧视,很多用户转向使用外国网站如脸书和推特,难说实名制有促进公众利益。
中国网络实名制状况中国网络实名制问题的由来,一般都认为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南方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他认为网络也应该严格的受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网上写东西要负法律责任。”“包括传统媒体,应该提倡用真名,不用笔名发表文章。...利用假名发表东西是对公众的不负责。”
他的这番言论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为“李希光事件”。虽然经过了一段时间言辞激烈的争论,但是随后并没有相应的措施出台,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之后李希光自己也称已经对网络实名的话题丧失了兴趣,“禁止网上匿名是非常不现实的,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行不通。”
2008年,“两会”召开 ,网络实名制立法再度引起关注 。
2009年,有网站开始执行“绝对实名机制”,除了要求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之外——还要求手机、电话、地址等真实信息,将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地址一次性核验。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实名制可行性?一是要看网民的个人素质。 网民的个人素质并不完全是看个人的学历层次高低,而取决于网民的公共精神。网络本身也属于一个公共领域,在公共领域的语境下,哈贝马斯就认为,这种产生于新兴资产阶级与市民社会的公共域,构成了公共精神发育的场地。而这种精神是关注正义,关注公平的,而不仅仅是个人私利的诉求。我国的公民社会发育滞后,市民精神与意识都处于初级阶段,网民的整体公共精神偏低。这就要求适当的引导,当然不是绝对控制。
二是要看法制的完善程度。 法制国家能够通过完善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公民就能心甘情愿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前几年,LB市公安局对网络发帖者的跨省追捕给中国的法学界提出了新的课题,中国的法律在网络治理问题上是否应该分清真实信息与虚假信息的区别?是否应该区分公共权力与个人隐私权利的区别?尤其对于公众人物,哪些是应该公开的,哪些是绝对的个人隐私?从这一案例能够看出,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仍然是乏力的。社会对公共领域的监督应该有不同的途径,在今天民主监督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的我国,网络对掌握公权的贪腐分子的监督恰恰可以成为其它监督的有益补充。任何个人隐私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对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他人都有权进行揭露和干涉。而鉴于公众害怕打击报复这一点来看,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可能会把这一途径堵死。
混乱的网络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这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法律保障必然会对侵犯隐私者进行惩处,而不是通过事前的封堵,倒洗澡水把小孩也倒掉。虽然在现阶段实施网络实名制看起来降低了处理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与侵害隐私主体的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封堵了公民的网络发言权而造成的社会成本则会加大。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网络实名制要推行,但或许现阶段不是最佳时机。实行网络实名制将产生一系列和现有社会身份确认的制度、管理组织结构和基础设施有关的问题,应在规范制度、法律、监督体系建立完善后才能推行,没有外围的社会与制度保障,网络实名制将无法有效保障公民在网络社会的各种权利,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是要考虑网民对网络实名制的认可与接受程度。一般而言,注册和使用实名会使网民丧失言论和行为的自由,会遭到网民的反对和抵制。但在某些特殊的领域网民还是支持实行实名制的。比如电子交易领域,卖方实行实名制更有利于信用的确立和交易的进行,也便于在出现纠纷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结语随着我国网络技术及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基础也在逐渐筑牢。单纯对于造谣诽谤等形式的网络暴力,并非无法追根溯源,也不是没有办法去惩治的,而这也并非急于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唯一因素。对于实名制的下一步走向,我们也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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