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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公民代理人必须是无偿代理吗_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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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3/3/8 13:45:39       共计:3595 浏览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公民代理人必须是无偿代理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都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而由最后一类人作为代理人,也被称之为公民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般说来,公民代理是不允许代理人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也就是说公民代理必须是无偿代理。为何公民代理必须要是无偿代理呢?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公民代理收取费用,那么将会对我们现行的律师制度造成冲击。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主要群体是律师,而律师协会为了加强对律师的严格管理,规定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由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执业活动严格规范。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律师乱收费、欺骗当事人、甚至违法违规代理等诸多问题。

如果允许公民代理进行收费,那么很多无良律师就会为了规避管理,从律师事务所辞职,然后以公民代理的形式单独执业。届时,这部分律师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或者故意收低价扰乱市场、或者在诸多环节胡乱收费、或者恶意欺诈当事人、或者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违规执业……当然,最重要的是因为收费是私对私账户甚至是现金支付,律师能轻而易举地偷税漏税。

因此,严格限制公民代理,在本质上是为了规范法律服务行业,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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