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被公司要求缴纳3万块钱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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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题主给的信息较少,笔者无法给予具体的建议,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企业要求员工给予违约的情况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可以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要求未服务期间的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劳动者违反相关条款,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要求支付违约金。
上述第一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未有服务满的,仅支付未服务期间的费用,而且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上述第二条,竞业限制一般是对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员工不适用,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综上所述,如果上述条件不满足的,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然就是违法,如果用人单位以扣除工资的形式要求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
希望以上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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