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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音乐古典音乐版权界定_ja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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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3/3/9 3:46:24       共计:3568 浏览

民族音乐古典音乐版权界定?

《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是关于作品保护的国际性公约,于1952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在日内瓦签定,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修订,修订后的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公约不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予以保留。该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成员国不必交纳会费。1992年10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维持了国民待遇和独立保护的原则。对要求版权保护须履行一定手续的国家,《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只要在作品上标有“C”(英文“版权Copyright”一词的第一个字母)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姓名、初版年份,即认为履行了手续。

公约由7条实体条文与14条行政条文组成。核心为关于C条款的规定,即作品受到国际保护的要件规定为:在作品各复制本的适当地方印上作者姓名,初版发行年月,同时标有C这样一种符号。一个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的作品,只要符合这一规定,即承认其著作权。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受保护作品范围。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各缔约国自行决定保护范围。

2、非自动保护原则。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权标记,即必须加注“版权保留”标记方予保护。

3、保护期。对作品的保护期限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首次发表之后25年。

4、无追溯力规定。该公约未明示保护作者的身份权,不具有追溯力。

5、以国民待遇为原则。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本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本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6、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和翻译权;翻译,或是享受与一般著作权同样的保护,或是发行7年后按法定许诺制度处理,二者任择其一。

7、如与伯尔尼公约的条款发生冲突时,服从伯尔尼公约;如与美洲国家之间已经签定或以后将要签定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的条款发生冲突时,则对参加世界版权公约的拉丁美洲国家适用最新签定的协定或公约;除上述情况外,各国之间已经达成的协定,如与世界版权公约发生冲突时则服从世界版权公约。

公约并不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或称“人身权”)提供一般保护,只是在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内,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权收回已进入市场的作品等相当于保护精神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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