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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第一案”界定微博言论自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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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财新网       时间:2011/9/2 16:53:52       共计:1714 浏览
法院判决指出,“个人微博,……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但是,“公众人物,……应当谨慎自己的言行”

  【财新网】(记者 周凯莉)近日,有“微博诉讼第一案”之称,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下称金山软件)诉奇智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奇智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微博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2010年5月25日15时许,周鸿祎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连续发表20条微博,声称“今天把360跟金山的恩怨说个痛快”。他在微博中提及2005年“微点案”,使用“偷鸡摸狗”、“搞阴谋”、“借刀杀人”等词语,并将金山称为“黑山”。

  之后,金山软件将周鸿祎告上法庭,要求其删除相关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万元及公证费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为“周鸿祎在微博上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大小”。

  一审认为,“微博的特点和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应受到合理限制”,由于微博影响受众的不特定性、广泛性的“自媒体”特性,对微博上人们的言论是否受言论自由的保障、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不当伤害,也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考虑发言人的具体身份、所发布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

  此外,一审认为,周鸿祎作为奇智公司董事长,“在微博上被新浪认证并加V的公众人物”,且是金山系的竞争对手。其难以对竞争对手作出非常可观、没有丝毫感情色彩的评价,并“难以避免将对竞争对手的否定性评价公之于众的内在冲动”。周鸿祎作为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粉丝,更多的话语权,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对微博上的个人言行及其后果有更为自觉的认识”。

  一审认为,对周鸿祎微博言论自由的限制和注意义务的要求“应适当高于普通网民或消费者,判断其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应采用事实基本或大致属实,未使用侮辱、诽谤言辞,评论大致公正合理,不以恶意损害对方名誉为唯一目的的较高判断标准,并考虑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的免责事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20条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同时赔偿金山公司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

  一审判决后,金山软件和周鸿祎均提起上诉。

  2011年8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示二审判决,就“周鸿祎发表博文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责任方式承担”做出更详细论述。

  法院逐条分析“涉及侵权的”微博,并就微博侵权标准进行单独认定。终审判决书称,“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的视角,通过寥言片语,表达对人对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微博上的言论具有随意性,主观色彩浓厚,甚至一些语惊四座的表达方式”,但“涉及批评的内容,往往起到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二审判决指出,“一审认为周鸿祎是金山系竞争对手奇虎360的董事长仅凭借其个人在新浪加V认证微博主页的标注”不够严谨,但“作为公众人物,深悉网络传播之广之快,更应当谨慎自己的言行”。

  二审判决将一审认定的周鸿祎应删除的微博由原来20条减少为2条,周鸿祎应赔偿金山软件的金额降至5万元。

  该案终审判决后,在网络尤其是微博上引发剧烈反响,网友们对案件及判决反应不一,但对法院判决指出“微博为实现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均热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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